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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法的不足和完善

时间:2012-12-14 09:13来源:未知 作者:铅笔画圆 点击:
摘要:当代中国,制定法是第一位的和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对于制定法的缺陷研究和分析对于我们学习法律的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字:制定法 法律原则 法律解释 当代中国正式的制定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
摘要:当代中国,制定法是第一位的和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对于制定法的缺陷研究和分析对于我们学习法律的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字:制定法   法律原则  法律解释
 
当代中国正式的制定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及协定等。目前我国制定法体系健全,门类众多,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一,选择制定法的必然性
笔者认为,这和中国与大陆法系在文化、观念、思维、和审判方式上存在相近因素是分不开的。首先,中国的法律从出现开始就体现出偏向制定法,这和中国当时自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其次,中国与大陆法系有相近的文化观念和思维模式的结果。最后,和我国的法律职业人有关。
二,制定法的现状
新时期中国制定法的发展有如下基本特点:第一,总体上不断增多,不断的发展着。从1979年起,每年有一大批法律、法规产生,到2009年底,所制定、修 改的法律有300多个,行政法规有600个,地方性法规有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第二,部门法增多,产生了一些原来没有的部门法,形 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法和其他一些法在内的制定法体系。
三,制定法的不足
中国制定法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首先,法律的高度抽象性。我国的法律的高度抽象性使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修养上需要具备相当高的水准。但就我国目前法官队
伍素质来说,还有待经一步提高。
其次,法律适用混乱。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还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渊源的不断涌出,带来了很多法律的冲突,使得法律适用部门难以选择。
最后,在制定法施行过程中,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所依据的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以制定法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则得到了限制,不知所措。
     四,制定法的完善
     制定法的局限性,其表现为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确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刻板规定对丰富内 涵之局限等。制定法缺陷的主要弥补方式有:确立法律原则、制定法律解释、认可社会习惯、确定类推制度、设立一般条款、创立判例制度等。
    (1)法律原则
作为贯穿于法的过程与方面的指导原理与准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共同认可的价值理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法律原则除了具有立法准则和行为准则的功能 外,还具有裁决准则的功能。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在解决具体纠纷时,首先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即当法律出 现空白或漏洞时,往往引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拥有解释权的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文本的含义所进行的阐明。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主 体可以分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的主要对象只能是法律文本,即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包含着创造性劳动。在当代社 会,国家权力内部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所以说,法律解释并非单纯对法律的理解,它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重要机制,在性质上属于立法的延长。
(3)引入判例制度
判例制度是有关判例的地位、价值、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判例的产生、适用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在判例制度下,司法机关创制的判例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均为法 的正式渊源,对司法机关今后的裁判活动具有法律拘束力。在中国,确立具有法源地位的判例的权威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整理和公布, 定期地、公开地公布判例汇编,这样就可以保证其权威性、严肃性和可信度。中国制定法不断发展的道路,应立足于传统和本国的国情,大胆引进世界的先进模式, 从而实现中国制定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最终构建法治至上的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铅笔画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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