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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应急供水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难点分析

时间:2014-03-12 16:13来源:未知 作者:方向阳 点击:
本文以在南水北调应急供水工程合同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点为基础,通过10KV 临时高压供电线路、投标阶段指定价格的观测 设备的价格调整、投标阶段发包人指定价格的材料价格调整、钢筋的加工损耗(包括搭接、架立筋)支付以及弃土场变更中土方平衡合理
引言: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各施工标段开工前,承包人与发包
人签订的合同采用了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中的《通用合同条
款》,并根据各施工标段的不同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了修改和补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和优先
顺序: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确认进入合
同的其它文件。在上述合同文件中,对合同双方都关注的费用问题进
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在施工投资控
制过程中,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发包人均以合同文件为依据,经过充分
的谈判和协商,必要时邀请有关合同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处理了许多投资
控制管理的难题,本文是笔者对合同管理和施工投资控制过程中处理的难
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可为类似工程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1 10Kv 临时高压供电线路问题
1.1 问题提出
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规定:发包人将10kv 线路引至施工现场,承包人
由10kv线路上引接,并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开工前绝大部分标段,发包人均按照合同要求将10Kv线路引至施工现场,
个别标段因外围环境等多种因素没能将10Kv 高压线路及时引至施工现
场,为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应急供水总工期的要求,有的承包人通过各种渠
道与地方电力公司联系并签订协议将10Kv线路引至施工现场,有的承包
人采用自发电(柴油机发电)的形式解决施工现场的用电问题,自行解决
10Kv供电线路的承包人提出对其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偿。
1.2 问题解析
在工期万分紧迫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发包人没有及时将10Kv 供电
线路引至施工现场,承包人为保工期主动解决用电问题,对工程建设的整
体目标是有积极意义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研究并咨询有关专家,给
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1.2.1 对于承包人直接与地方电力部门签订的10Kv 电力施工合同的
情况
承包人应按照实际架设的10Kv临时供电线路,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电
力施工合同、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价分析及预算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
核、确认并组织发包人、电力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且其费用
经审批后按支付程序进行支付。为了合理控制投资,供电点的数量根据南
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做了限定:即大型建筑物1 个供电点、渠道标段2~3 个
供电点,计量设备费用另计。如无特殊原因超过上述供电点个数的,一般不
再补偿。
1.2.2 对于发包人未提供或承包人未架设10KV 临时供电线路之前,承
包人使用自发电施工的情况
承包人根据使用自发电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出用电量,报经监理人审
核、确认。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有关计算规则编制自
发电单价,按自发电价格与投标时电价差值乘以相应时段用电量得出应补
偿承包人的自发电费用,当然对于无法根据工程量计算出用电量的项目,
比如有的施工合同中渠道衬砌混凝土单价中的衬砌机在机械台时费中无
电力消耗量,可采用经监理实际签认的控制电表电量进行补偿。
2投标阶段指定价格的观测设备的价格调整问题
2.1 问题提出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说明中对观测设备价格的调整问题分了两种
情况:(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观测设备暂按给定单价报价,订货时须将供货
厂商、价格等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并据实调整;(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观测设
备已给定设备费单价,投标人应考虑设备率定、安装、保护、维修保养、观测
等费用后报价。观测设备订货时,承包人需将供货厂商、设备型号、价格等
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并据实调整设备费。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承包人申请
了费用补偿。
2.2 问题解析
针对第一种情况,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报价,这个报价是发包
人初步考察市场后及其价格波动因素后的预估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观测
设备价格按程序申报后确定,同时要考虑设备率定、安装、保护、维修保养、
观测等费用后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所以,这种情况承包人要套取相关安
装定额并考虑相关费用后分析单价,按价格审批程序进行申报,批复后按
审批后的价格进行支付。针对第二种情况:因为设备率定、安装、保护、维修
保养、观测等费用是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在报价中的,所以这些费用
在费用调整过程中将不再考虑,只是将实际观测仪器价格确定后,据实调
差并计取税金进行补偿。
3投标阶段发包人指定价格的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3.1 问题提出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对关系主体工程施工质量的六种材料的
价格做了规定:聚乙烯闭孔泡沫塑料板、聚硫密封胶、土工布、聚苯乙烯泡
沫保温板、防渗土工膜、橡胶止水由发包人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厂家,由承包
人负责采购,并规定了货物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预算价格,并规定上述材料的铺设安装等施工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当发包人采购招标
确定的最高限价与暂定价格不一致时,据实调差并计取税金。
3.2 问题解析:
3.2.1 调差公式的确定
经过分析,上述几种材料价差的调整单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C×(A-B)×(1+ 税率)+N
K为调整后材料单价;
C 为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单位成品材料消耗量;复合土工膜为
1.06,土工布为1.07,橡胶止水为1.03,其它三种材料暂定为1;
A为招标选定的材料价格;
B 为招标文件暂定材料价格;
N 为投标单价,是在发包人给定材料价格的基础上考虑了安装及其他
取费后的价格。
3.2.2 施工损耗量的确定
要注意这六种材料实际完成工程量是按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净量,并没
有包括施工损耗量,其损耗量是考虑在单价中的,所以在调差的过程中一
定要注意考虑损耗,那么具体考虑多少损耗呢?复合土工膜,土工布,橡胶
止水在2002 部颁水利预算定额中有损耗系数,这些损耗系数是经过综合
测定的,代表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聚乙烯闭孔泡沫
塑料板、聚硫密封胶、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在2002 部颁预算定额中没有损
耗系数,理性的处理办法可参考承包人相应材料投标报价单价分析中的损
耗系数,但因承包人的数量较多且上述三种材料投标人的损耗系数差别较
大,经与承包人、监理人协商,其系数暂时考虑为1,待工程完工并竣工结
算时根据各标段三种材料的实际消耗情况取损耗系数平均值进行调整。
3.2.3 采保费的处理
有的承包人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编制规定》提出上述六种
材料调差过程中也应考虑材料采保费,监理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与中标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报监理人、
发包人核备。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所
需的全部费用”的约定,六种材料调差后的采保费应考虑在投标时的报价
中,故对六种材料调差后的采保费予以核减。
4 钢筋的加工损耗、搭接、架立筋等支付问题
4.1 问题提出
在实际投资控制过程中有的承包人将设计图纸给定的5%的钢筋损耗
进行工程款支付申报,然而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关于钢筋的计量是这样描
述的:“……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
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损耗、安装、绑扎、架立、实
验等全部钢筋附加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
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绑扎、
架立、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附加量以及使用
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所以承包人是无法取得该部分钢筋损耗
的工程款的。合同双方要注意以下问题:
4.2 问题解析
4.2.1 承包人申报费用的主要原因
一是钢筋施工损耗量与钢筋净用量混淆在一起并且图纸给定了工程
量,容易造成承包人的误判,其二是承包人将钢筋的架立和搭接与钢筋加
工损耗混淆,而投标时单价中未考虑架立和搭接的工程量,图纸中给出了
损耗就进行了申报。
4.2.2 承包人投标时应注意的问题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关于钢筋的报价绝大部分采用的是2002 年水
利部颁定额中的40289 子目[2],其备注描述为:“定额中钢筋含加工损耗,
不包括搭接长度及施工架立筋用量”,所以承包人只是按定额进行投标的,
定额中只考虑了2%的加工损耗,而没有考虑钢筋的架立和搭接,而招标文
件有关条款又做了投标单价应该包括这些费用的规定,所以承包人在报价
时要将钢筋的架立和搭接隐含考虑在报价中,否则当投资控制过程中合同
条款和实际施工消耗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却发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特
别是钢筋用量较多的建筑物标段)。
5 弃土场变更中土方平衡合理性对投资控制的影响问题
5.1 问题提出
弃土弃渣工程变更费用是南水北调应急段供水工程主要的变更项目,
其影响费用的因素主要是弃土弃渣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弃土弃渣工程量的
确定主要依据原始地形地貌的测量、渠道断面设计尺寸、筑堤土和不可用
来筑堤土料(弃土)的地质分界;而工程单价高低主要与定额消耗量、材料
价格、运距的远近以及所选用的机械组合有关。所以土方平衡的合理性决
定了该变更费用的大小。
5.2 问题解析
5.2.1 弃土弃渣的施工方案要遵守事先报批的原则
弃土弃渣工程变更是南水北调应急段工程增加投资比较大的变更,其
施工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要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有关要求报经监理
工程师批准,以保证施工组织方案中弃土弃渣方案得以优化达到节约投资
和环保的目的。
5.2.2 渠段划分要遵守地质变化分布均匀且渠段最短原则
因为渠道标段都具有一定的长度,同时渠道距离所征用弃土场的距离
一般不会太远,所以在考虑弃土的运距时,渠道标段的长度是不能忽略的,
不能作为一个点来考虑。为准确计量弃土的合理运距,需要把渠道标段划
分为渠段,其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两点:
(1)渠段是运距计量的最小单元,渠段的中心是运距计算的起点。只有
一个渠段的地质变化基本在同一高程上,渠段弃土的中心才能和其重心吻
合,达到准确计量运距的目的,否则弃土工程量的中心与其重心偏差较大,
会出现多计或少计的问题。
(2)渠段的划分越短越好,越短渠段就越接近一个点,运距的计量就越
精确。当然,为了减少计算的繁琐和工作量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南水北调
应急段工程弃土方案渠段的划分一般以500~1000m为宜。
5.2.3 弃土弃渣时要遵循先近后远、尽量避免交叉运输原则
一个渠段的长度确定后,根据其地质勘察情况和设计开挖尺寸能计算
出其弃土量,而弃土场给定后,根据其原始地形测量资料能得出其容量。渠
段开挖后,弃土首先运到距离其最近的弃土场,最近的弃土场弃满(达到其
容量)后再考虑弃往次近的弃土场,尽量避免交叉运输增加运距的现象,只
有这样才能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当然,交叉运输的现象也是局部存在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最近的弃土场还没有交付使用,而本渠段已经开工,不得
不运往次近或较远的弃土场,这种情况非常特殊,需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
位根据弃土场的整体征迁进度和工程进度严格把关后批准实施。
6小结
(1)场外临时高压供电线路在施工合同中通常是由发包人来负责完成
的,如遇特殊情况,为确保工期,承包人也是可以完成此项工作的,但要确
保工作量的实事求是、支付验收程序严密、方案经济合理并满足工程建设
需要。对于高压供电前自行发电进行施工的情况,其费用的补偿从定额提
取工作量和电表控制电量无法完成计量时,可考虑采用计量柴油发电机的
台班数量进行计量。
(2)对于同一种观测设备或其他类似情况,要根据合同给定的不同条
件,进行不同的调整费用方法,因为有些费用是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投标是
要考虑的。
(3)六种发包人指定材料价格调整时,要注意聚乙烯闭孔泡沫塑料板、
聚硫密封胶、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三种材料在定额中没有损耗量,在施工
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有关数据,并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损耗系数,
可在竣工结算前补偿此费用。
(4)土方平衡方案是影响弃土弃渣变更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投资控制
中除了做好土方的调配、渠段的划分经济合理外,还要做好整个南水北调
工程土方的系统平衡和方案批准后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陈纪伦.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GF-2000-020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年5月.第十一章第3节
[2]宋崇丽,韩增芬,胡玉强等.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郑州.黄河水利出
版社.2002 年6 月.第四章第60 节
(责任编辑:铅笔画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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